四川内江四男子强占小区废品收购被判刑
2018年5月30日,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合并审理并当庭宣判两起强行垄断小区废品收购引发的刑事案件,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邱全清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邱全清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孙斌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林泽彬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林维,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三年。
审理查明:2017年2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邱全清与阳滔(已判)以与重庆某建材有限公司签订服务合同承包了东兴区某小区内废品收购生意为由,多次组织人员阻止罗某某等人进入小区收购废品或将已收购的废品运出,并要求官某、罗某某交付入场费后才能进入小区收购废品。官某和罗某某先后共向邱全清、阳滔交纳了14000元一个月的入场费后,官某二人不愿意再交入场费时,受到阳滔等人的阻拦,同年3月21日、4月19日,阳滔先后与官某、罗某某儿子等人因协商入场费未果而发生打斗、抓扯。另查明:2017年2月14日19时3分,何某某帮人将拆除的旧窗户从该小区运出时,遭到阳滔等人的阻拦,何某某报警后才得以离开现场。同年4月的一天,阳滔等人阻拦官某等人进入该小区收购废品,官某爱人被迫跑到该小区一楼顶欲跳楼反抗。同年8月17日,被告人邱全清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邱全清、阳滔将被害人官某、罗某某的被敲诈的款项全部退还给二被害人,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2017年4月20日,被告人邱全清安排曾维勇(在逃)、被告人孙斌、林维、林泽彬报复罗某某。4月22日18时许,曾维勇驾车搭乘被告人林泽彬、林维、孙斌,并携带4把西瓜刀到该小区1号门外,被告人林泽彬、孙斌、林维持刀追砍罗某某,被告人孙斌用刀将罗某某右手砍伤,后四人逃离案发现场。经鉴定,罗某某右上肢损伤致腕关节功能障碍属重伤二级,七级伤残。 案发后,被告人邱全清家属与被害人罗某某就赔偿达成一致,赔偿了被害人各项损失共计19万元(含林维已赔偿的3万元),被害人对四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邱全清、阳滔等人以非法占有的目的,采取语言威胁、破坏财物、强行阻拦等方式多次阻止被害人罗某某、官某等人进入小区内收购废品以及将废品运出小区,强行索要被害人财物达14000元,数额较大。阳滔与被害人罗某某再次协商入场费时,双方发生抓扯,阳滔被打伤。为报复罗某某,邱全清指使孙斌、林泽彬、林维以及曾维勇(在逃)用西瓜刀对罗某某进行砍杀,孙斌用西瓜刀将被害人右手砍伤致使罗某某重伤二级,七级伤残。四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刑律,其中被告人邱全清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孙斌、林维、林泽彬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在敲诈勒索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邱全清与阳滔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犯。在敲诈勒索罪中,被告人邱全清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依法从轻处罚;故意伤害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邱全清、孙斌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林维、林泽彬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对二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林维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邱全清和阳滔已退还被害人被敲诈的14000元,并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邱全清家属赔偿被害人损失,被害人对四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一审判决。 为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策部署,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长期以来,内江市公安局欢迎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专项斗争,检举揭发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 发挥群众在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中的重要作用。 按照中央、省、市统一部署,内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将分三个阶段进行。
2018年为深入推进阶段,全面摸排线索,发动群众检举揭发,对所发现的线索逐一核查,集中侦办一批黑恶案件,对已侦破的案件循线深挖,打击“村霸”,清除“保护伞”,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突出问题得到有效遏制,在全社会形成对黑恶势力人人喊打的浓厚氛围。 2019年为巩固攻坚阶段,攻坚克难,巩固工作成果,夯实社会基础,深挖潜藏的涉黑犯罪分子及其关系网,“保护伞”,继续深入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依法治理。 2020年为决战决胜阶段,建立健全遏制黑恶势力滋生蔓延的长效机制,取得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压倒性胜利。 扫黑除恶是一场人民斗争,既要政法机关利剑扫黑,铁拳除恶,又需要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
审理查明:2017年2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邱全清与阳滔(已判)以与重庆某建材有限公司签订服务合同承包了东兴区某小区内废品收购生意为由,多次组织人员阻止罗某某等人进入小区收购废品或将已收购的废品运出,并要求官某、罗某某交付入场费后才能进入小区收购废品。官某和罗某某先后共向邱全清、阳滔交纳了14000元一个月的入场费后,官某二人不愿意再交入场费时,受到阳滔等人的阻拦,同年3月21日、4月19日,阳滔先后与官某、罗某某儿子等人因协商入场费未果而发生打斗、抓扯。另查明:2017年2月14日19时3分,何某某帮人将拆除的旧窗户从该小区运出时,遭到阳滔等人的阻拦,何某某报警后才得以离开现场。同年4月的一天,阳滔等人阻拦官某等人进入该小区收购废品,官某爱人被迫跑到该小区一楼顶欲跳楼反抗。同年8月17日,被告人邱全清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邱全清、阳滔将被害人官某、罗某某的被敲诈的款项全部退还给二被害人,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2017年4月20日,被告人邱全清安排曾维勇(在逃)、被告人孙斌、林维、林泽彬报复罗某某。4月22日18时许,曾维勇驾车搭乘被告人林泽彬、林维、孙斌,并携带4把西瓜刀到该小区1号门外,被告人林泽彬、孙斌、林维持刀追砍罗某某,被告人孙斌用刀将罗某某右手砍伤,后四人逃离案发现场。经鉴定,罗某某右上肢损伤致腕关节功能障碍属重伤二级,七级伤残。 案发后,被告人邱全清家属与被害人罗某某就赔偿达成一致,赔偿了被害人各项损失共计19万元(含林维已赔偿的3万元),被害人对四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邱全清、阳滔等人以非法占有的目的,采取语言威胁、破坏财物、强行阻拦等方式多次阻止被害人罗某某、官某等人进入小区内收购废品以及将废品运出小区,强行索要被害人财物达14000元,数额较大。阳滔与被害人罗某某再次协商入场费时,双方发生抓扯,阳滔被打伤。为报复罗某某,邱全清指使孙斌、林泽彬、林维以及曾维勇(在逃)用西瓜刀对罗某某进行砍杀,孙斌用西瓜刀将被害人右手砍伤致使罗某某重伤二级,七级伤残。四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刑律,其中被告人邱全清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孙斌、林维、林泽彬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在敲诈勒索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邱全清与阳滔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犯。在敲诈勒索罪中,被告人邱全清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依法从轻处罚;故意伤害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邱全清、孙斌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林维、林泽彬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对二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林维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邱全清和阳滔已退还被害人被敲诈的14000元,并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邱全清家属赔偿被害人损失,被害人对四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一审判决。 为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策部署,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长期以来,内江市公安局欢迎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专项斗争,检举揭发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 发挥群众在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中的重要作用。 按照中央、省、市统一部署,内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将分三个阶段进行。
2018年为深入推进阶段,全面摸排线索,发动群众检举揭发,对所发现的线索逐一核查,集中侦办一批黑恶案件,对已侦破的案件循线深挖,打击“村霸”,清除“保护伞”,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突出问题得到有效遏制,在全社会形成对黑恶势力人人喊打的浓厚氛围。 2019年为巩固攻坚阶段,攻坚克难,巩固工作成果,夯实社会基础,深挖潜藏的涉黑犯罪分子及其关系网,“保护伞”,继续深入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依法治理。 2020年为决战决胜阶段,建立健全遏制黑恶势力滋生蔓延的长效机制,取得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压倒性胜利。 扫黑除恶是一场人民斗争,既要政法机关利剑扫黑,铁拳除恶,又需要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